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类和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51视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规范整合我省现行器官移植类和量表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类项目12项、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2项(附件1);明确项目映射关系(附件2);取消“复合性国际诊断问卷”等4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等2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调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各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保局。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
将“临床量表评估(自评)”等5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临床量表评估(自评)”等2个项目为医保甲类,“肝脏移植术”等3个项目为医保乙类。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器官移植和临床量表评估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6月5日起执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器官移植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辽宁省器官移植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辽宁省取消4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1视频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主动公开)